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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经理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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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3 08:07:18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
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
安徽智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非***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具有CMA检测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等环保咨询服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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